摘要
我国民事审前制度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以及案件诉前解决的数量,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审前制度不加重视,审前制度没有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负责审前程序的人员不明,缺乏强制诉辩机制导致原被告信息不对等。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德等国家审前程序的经验,设立独立的审前程序,将审前程序划分为三阶段,具体分为诉状送达、发现程序、审前会议三个阶段,而将发现程序作为审前的必经程序,强制双方进行诉答交流,有利于法官归结案件争议点,也有利于双方的信息对等。同时,我国也应当确定审前程序的法官,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前程序的法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另外,我国也应当建立强制诉辩交易制度,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有利于法官知悉被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法官整理案情,也有利于双方对自身实力有总体评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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