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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基于94号令与20号令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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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lief System——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Docree No. 94 and Decree No. 20
  • 作者:孟祥虎
  • 英文作者:MENG Xianghu;
  • 关键词:政府采购 ; 质疑投诉 ; 救济机制
  • 中文刊名:SLY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 机构: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15
  • 出版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3;No.120
  • 语种:中文;
  • 页:SLYS201902018
  • 页数:4
  • CN:02
  • ISSN:37-1446/TE
  • 分类号:81-84
摘要
救济制度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保障,其完整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采购制度优劣的重要指标。救济制度的完善既对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路径,又对我国法制健全和依法治国提供基础保障。94号令与20号令相比,其法条丰富,规范详实,有很大程度的进步,但是同样可以看到现有救济制度在行政性、复杂性和主体特殊性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应该突出质疑投诉机构的独立性,扩大质疑投诉的主体范围,可以允许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质疑投诉,并提供多路径的投诉路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引文
[1]焦富民.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立法缺陷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24.
    [2]张幸临.论政府采购投诉人的范围[J].行政与法,2013(7):85.
    [3]李林启.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J].招标与投标,2014(1):36-40.
    [4]肖北庚,刘平.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之理念偏差及其纠正[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11):136-142.
    [5]谢立斌,朱业清.德国政府采购法律救济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J].中国政府采购,2019(1):78.
    (1)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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