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救济制度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保障,其完整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采购制度优劣的重要指标。救济制度的完善既对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路径,又对我国法制健全和依法治国提供基础保障。94号令与20号令相比,其法条丰富,规范详实,有很大程度的进步,但是同样可以看到现有救济制度在行政性、复杂性和主体特殊性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应该突出质疑投诉机构的独立性,扩大质疑投诉的主体范围,可以允许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质疑投诉,并提供多路径的投诉路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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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2)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