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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纠纷及其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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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Disputes Mediation over Management of Marital Jointly Owned Property
  • 作者:熊金才 ; 纪米
  • 英文作者:XIONG Jincai;JI Mi;
  •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 管理权纠纷 ; 婚姻利益
  • 英文关键词:marital jointly owned property;;disputes over property management;;marital interests
  • 中文刊名:ZNX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Women's University
  • 机构: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汕头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1;No.153
  • 语种:中文;
  • 页:ZNXY201901019
  • 页数:7
  • CN:01
  • ISSN:11-3809/B
  • 分类号:7-13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包括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规定不够细化,加之婚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意定的缺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纠纷频发,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此,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内容、管理模式、不同管理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被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机制,有助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纠纷的调处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值增值,最终增进婚姻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The right to jointly owned property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spouse rights, which includes the rights to possession, to use, to earnings and to dispose. Disputes over the management of jointly owned property between wife and husband have been increasing for years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on spouses' jointly owned property management right as well as the insufficiency of contract restraining. These disputes have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s well as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reflecting the significance of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of spouses' right to jointly owned property management.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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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熊金才.婚姻家庭变迁的制度回应——以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为视角[J].学术研究,2011,(5).
    (1)如《法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2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其中包含财产处分权;《瑞士民法典》第六章第3条中的第二个问题为“管理与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32条为“共同财产之管理”、第1033条为“共同财产之处分”。
    (1)如《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意大利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实施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及其有关的诉讼代理。”
    (2)婚姻法第十九条有关夫妻财产约定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在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制。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2)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妻之财产因结婚而归夫管理及用益,妻未得夫之同意而以单独行为处分其携入财产者无效。
    (1)配偶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注(1)。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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