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控制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规定,发达国家的生产厂商在废物处理时,为规避本国管制、降低成本而进行的废物越境转移对发展中进口国的生态及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的行为,一般称之为废物越境转移犯罪。废物越境转移犯罪在国际层面的直接惩处机制目前尚未建立,对于废物越境转移行为的刑事规制主要靠各缔约国自觉通过其国内刑法进行。我国刑法典中走私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设置仍存在改进的空间,我国废物越境转移刑事立法亟待完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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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2条第1款、第3款。
(1)截至2015年5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共有183个缔约国。
(2)其中,1995年修正案尚未生效;根据公约第17条第5款,修正案应于保存人接得至少3/4接受修正的缔约国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缔约国之间开始生效,截至2015年5月,只有81个国家通过了该修正案。
(3)1999年议定书目前亦尚未生效。根据议定书第29条,自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截至2015年5月,只有11个国家表示愿意受议定书约束。
(4)尽管由于刑法理论的思维逻辑与演进路径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目前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罪的具体内容,而不应当为描述该罪的形式而困扰,本文中笔者并不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分歧。
(1)《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第21原则:“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3款。
(3)参见《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2条3款及21款、第4条3款及第9条。
(1)如《纽伦堡宪章》第9条:“本法庭可以宣告某一个人所在的团体或组织是犯罪组织。”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3款。
(1)除文本解释方法外,还包括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善意解释等解释方法。
(2)虽然ICC《犯罪要件》第8条(2)(b)(iv)将对自然环境造成大面积、长期、严重的损害的袭击纳入了战争罪的范畴,但显然,该条款关注的更多是惩罚战争犯罪而非单纯为了保护环境,其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