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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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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姜红利 ; 宋宗宇
  •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 ; 不作为侵权 ; 一般保护环境义务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 中文刊名:SHYJ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01
  • 出版单位:社会科学研究
  • 年:2019
  • 期:No.243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研究”(14BFX111);;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研究”(2015YBFX095);; 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184080H202B171)
  • 语种:中文;
  • 页:SHYJ201904009
  • 页数:8
  • CN:04
  • ISSN:51-1037/C
  • 分类号:92-99
摘要
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援引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若将一般保护环境义务的法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6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既可破解《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却基本不被审判实践援引的困境,又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认定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最佳法源选择。对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影响了立法质量和司法适用,应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
        
引文
① 该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3页。
    ③ 杨垠红:《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之思考——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11期。
    ④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⑥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终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民五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⑦ 参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
    ⑧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
    ⑨ 最高人民法院:《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30日,第003版。
    ⑩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531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重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166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0711、11274号《民事判决书》。因裁判理由相同,本文将其视为一个案件。
    (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
    (13) 参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14) 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2、3、27条。
    (16) 周友军:《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法学》2008年第2期。
    (17) 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3页。
    (18) 冯珏:《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9)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53页。
    (20) 郑晓剑:《〈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21)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9页。
    (22)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中外法学》 2012年第1期。
    (23) 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43页。
    (24) 王永霞:《不作为侵权行为辨析》,《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25)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1页。
    (2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48页。
    (27) 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83页。
    (2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
    (29) 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页。
    (30) 张玉东:《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机制》,《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31) [美]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3) 张式军、徐欣欣:《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效力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4) 徐静文、张红霄、何文剑:《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基于2005-2017年120份环境侵权判决书》,《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5) 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36) 陈海崇:《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评价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37) 李冠煜:《日本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及其借鉴》,《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38) 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
    (39) 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
    (40) 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页。
    (41) 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88页。
    (42) 陈建华:《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实证思考——基于司法实践视角》,《中国案例法评论》2018年第1期。
    (43) 高圣平、罗蕾:《达标排污侵权责任成立之辨》,《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44) [日]棚濑孝雄:《侵权行为责任的道德基础》,《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45) 廖焕国:《注意义务与大陆法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试点》,《法学》2006年第6期。
    (46)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专家点评意见》,《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30日,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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