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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害对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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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齐彬言
  •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出版日期:2019-03-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09104
  • 页数:2
  • CN:09
  • ISSN:53-1095/D
  • 分类号:222-223
摘要
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背景下,自动驾驶汽车应运而生,随之产生的自动驾驶汽车致害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但是,目前的道路交通法律规则和侵权责任法律是以人工驾驶为基础构建,并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情况。所以是否需制定专门引领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值得深思。而无论是制定新的法规还是修改现有政策之前,首先要做的便是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的明确认定和辨析。
        
引文
[1]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52-153.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
    [3]孙应征.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德]霍斯特·艾丹米勒著.李飞、郭小匣译.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4).
    [5]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2017.
    (1)《侵权责任法》第 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这里的相关人员主要指:除传统生产制造车辆硬件之外的各种产品提供商,如:软件技术提供商等。
    (3)《产品质量法》第 34 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4)这里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借用人、租赁人或者乘用人。
    (5)这里应包括自动驾驶技术提供者、自动驾驶技术监测者、自动驾驶技术运营者等。
    (6)此时的购买者可能为实际使用者,也可能并非实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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