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勒比法院由于具有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双重性质,其产生的判决也兼具私法和公法之性质,即便是其在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件中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该地区国家之间国家权力的影响,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国国内的民商事案件;另外,加勒比法院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取代英国枢密院在加勒比地区国家的地位,但是在法官的判决质量上确实无法和英国枢密院的法官相比,这也是该法院在建立过程中为反对方所诟病的因素。因此,将加勒比法院的判决纳入《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的外国法院判决的范围之内,并非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加强正义的获得"目标。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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