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之下,由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本质上存在区别,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应当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差异。通过对现有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分别规定两类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当构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完善决策机构的决策运行程序,构建校长职业化制度。
引文
[1]毛刚.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交通大学,2005.
[2]王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3]贺江群.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8(9).
[4]周海涛,施文姝.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难题与策略[J].江苏高教,2015(4).
[5]鞠光宇.分类管理制度下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研究[J].高教探索,2017(1).
[6]贺江群.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8(5).
(1)贺江群.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8(5)
(2)王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