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性基金的准确定位有利于该基金的征收与管理,有助于增强社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政府性基金产生时期早,加之政府"自利性"倾向,导致征收管理混乱而交叉征收、资金使用隐蔽而难以取信于民、法律依据不足、基金设立无序等问题。从概念不明角度分析,缴纳义务来源不明和定位不清难以分流是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建议政府性基金应进行分流,清理税式和费式基金;落实法律保留原则,以法律为基金的设立依据;以特别公课为政府性基金的标准,对政府性基金进行审核;针对分流后保留的政府性基金,设立3方操控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性基金内部的相互监督。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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