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十一五”总量目标的确定采用目标总量法,各省“十一五”末SO2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仅考虑了基准年的SO2排放量基数,然后按比例进行消减.虽然此方法在技术上简单易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以此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存在“一刀切”的现象,难以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和减排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继续发展的“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任务.本文提出了一种适合我国大部分省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的方法.在总量控制目标与区域环境质量相结合、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与污染物排放现状和减排潜力相结合的三大原则下,采用以环境容量确定的“十二五”末目标排放量、以经济发展规律确定的“十二五”末目标排放量、以减排潜力确定的“十二五”末目标排放量三者来确定某省“十二五”末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三个目标排放量考虑了影响总量控制目标值的多个主要因素,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对江苏省的应用表明,本文提出的总量目标确定方法是合理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