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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监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准确把握依法、独立、配合、制约四个关键词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05-14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北京市一年多来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表明,要深刻理解并落实好这一规定,必须把握好四个关键词:依法、独立、配合、制约。

依法 , 明确了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法律依据。 制定监察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北京市监委严格履行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决不滥用或者超越职权;严格在监察范围和管辖范围内履职,建立监察对象动态识别确认机制,决不肆意扩大范围;严格在法定的监察权限内行使权力,全面、审慎、规范使用 12 项调查措施,以留置取代 “ 两规 ” ;严格按照监察程序行使监察权,审批程序严谨规范,决不违反法定程序;严格队伍管理,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改革试点期间,北京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分别同比增长 45.8% 、 11.5% 、 22.5%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也取得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带来的是反腐败工作效能的明显提升。

独立 , 彰显了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重要特点。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反腐败斗争中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监察委员会和监察权的独立性大大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效果。监察法以法律条款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人情干扰、社会干扰,确保监察的威严和震慑。北京市纪委监委建立了《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办法的出台本身就是对企图打听说情之人的一种震慑。

配合 , 提供了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有利条件。 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离不开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配合。在实际工作中,北京市纪委监委深入探索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思路和举措,推动落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强化政法委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明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权限,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程序,实现过程监管;运用好审判机关咨询的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通州区监委办理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从采取留置措施到解除留置措施,用短短 28 天顺利办结,从初核到判决也仅用 66 天。相互配合既确保了案件质量,也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同时监察法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有利于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制约 , 确立了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必要界限。 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北京市监委在成立之初主动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反腐败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017 年市监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了两次专题汇报;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主动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北京市的试点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完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制度,才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北京市纪委监委雷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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