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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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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编号:GB 13271-2001
  • 其他标准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 关键词:烟尘 ; 排放标准 ; 污染物 ; 锅炉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日期:2001-11-12
  • 实施日期:2002-01-01
  • 摘要:本标 准 分 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 标准分类:环保
  • CCS:Z60
  • ICS:13.040.40
  • 英文关键词:BOILER ; CONTAMINANTS ; POLLUTANTS ; FUMES ; BOILERS
  •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 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
  • 执行单位:环境保护部
  • 标准状态:无效
  • 页数:5
  • 发布年份:2001
  • 作废日期:2014-07-01
  • 部分代替标准:,
  • 被代替标准:GB 13271-2014
  • 适用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 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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