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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海上油气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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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82年开始征收矿区使用费,油气资源步入有偿开采阶段,到2012年,国土资源部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形成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海上石油共涉及18个税费种类,海上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⑴属地化征收,征缴时间不统一;⑵对油气资源差别性考虑不够;⑶没有明确详细的减免政策。对策建议:⑴出台经济调节政策,支持海洋油气产业发展;⑵统一申报时间,简化审批程序;⑶以差别化征收的方式促进海洋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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